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广州同忆会计师事务所 2009-9-3 10:32:07 作者:huihui
一、申报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4、验资报告(正本);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守法经营承诺书;
8、依法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加具受理意见后,连同有关申办材料(一式三份)报省文化厅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时,须打印填报并连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